一、廉洁从政
1、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3、抓廉洁自律工作不到位。有的单位没有把廉洁自律工作摆上党委(党组)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廉洁自律工作的好差也没有十分明确的评价标准。
4、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5、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6、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7、学习相关的党政纪和法律知识,知道底线和了解后果。进而排查工作中的廉政风险点,哪些职权是容易失守的,哪些责任是需要担当的。超越职权的即使领导要求或借组织以势压人也要巧妙回避,每项工作都要依法办理,越过底线的坚决不干,至少也要提出自己的不干的理由,私下记录下来作为以后被查的证据。对于领导要当好依法干事的参谋,对于属下要经常教育好引导好别违法乱纪。
8、不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表、传播与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
9、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
10、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11、特别在这项目建设年中,一些掌握实权的领导干部,如果交往过多、过滥,就容易被糖衣炮弹袭击,就会发生权钱交易等问题。因此,领导干部要严格规范自己的交际行为,要把握分寸,讲政治,守规矩,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12、有的同志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时,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就变着花样应付或干脆不执行。这样就使得群众的民主政治观念淡化,畏惧监督;班子成员内部求和,回避监督;制约机制不全,缺乏监督;具体情况复杂,难以监督。
13、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14、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15、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16、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这是权力运行中的铁律。领导干部在自觉接受监督,不弄虚作假,不滥用职权,严格自律,以身作则的同时,对所管辖的人和事也应认真行使监督和管理的权力。
17、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18、不准干预和插手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19、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0、丈夫在家时,我时常拿一些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例有意和他展开分析讨论,一来可以让自己更加熟悉纪检业务知识,二来可以让丈夫更直观感受到法纪的威严和不可触碰。尤其在工程建设领域,我时常提醒丈夫: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不要在与金钱打交道中迷失自己,走错路。
二、廉洁从政心得体会
1、正确对待权力。权力是柄“双刃剑”。领导干部手中掌握一定权力,为其创造和提供了为人民服务的机遇,也时常面临被“腐蚀”“围猎”的风险。对此,领导干部务必始终做到公正用权、依法依规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对年轻干部而言,就是要牢记清廉是福、贪欲是祸的道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任何时候都要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清白。
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3、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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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6、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7、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8、三是严于律己,保持清正廉洁。
9、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10、一丈之内有温度一丈之外有戒度
11、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2、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13、强化廉洁制度落实。
14、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15、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6、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7、八方面“禁止”是:——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18、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19、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0、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三、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解读
1、“八不准”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都有对应条款,纪检监察干部如果触碰“底线”,都能做到依纪依法处置,确保规定不跑偏、不落空。
2、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3、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带头严格执行党中央、中纪委和省委、公司党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把好五关(政治关、权力关、金钱关、享乐关、亲朋关),算好人生政治、经济、名誉、家庭、亲情、自由、健康“七笔帐”,时刻自省、自警、自励、自重。加强品德修养,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讲操守,重品行,坚决抵制腐朽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侵蚀,保持俭朴的生活作风,清清白白做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5、我们现在强调廉政建设,其内涵也应不仅仅是查出贪污、贿赂案件及制止党政机关中的不正之风,其外延应当涉及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注重工作效益,克服一切人力、物力、时间的浪费等。
6、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7、切实增强自我控制能力,做到“出污泥而不染”,要具有不为金钱美色所动,不为物欲名利所惑的崇高境界。
8、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9、2009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在试行12年之后终于“转正”。
10、要认真对待这些问题,必须从加强领导干部遵守党规党纪抓起,通过领导干部带头遵纪守法的作用,形成落实制度的强大推动力。
11、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2、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lian系。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高管党治党水平。这对于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我们党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13、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针对个别干部存在的特权思想,规定不准打着纪委监委旗号耍威风、搞特权、办私事;
15、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16、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17、不准接受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1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19、上一级党组织和领导要常提醒、勤过问、多关心,加强对下一级领导干部权力运用的检查和抽查,确保组织管理不失控,干部行为不越轨,做到八小时以内管住,八小时以外管好。领导干部要诚心接受组织的关心和监督,真正走好每一步。
20、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四、廉洁从政的认识心得体会
1、廉洁:不损公肥私;不贪污。廉洁”一词,《辞源》上解释为“公正,不贪污”。汉代王充《论衡》中有“案古纂畔之臣,希清白廉洁之人”之句。
2、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3、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4、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5、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6、原本以为手术后就没事了,随后几个月,因为手术后疼痛的原因,我一直昏昏沉沉的,一天到晚胡思乱想,整晚都睡不着觉,大半年的时间过去,我从120斤瘦到了90斤。家里人看我这样,都很担心,丈夫陪着我去看了心理医生,检查结果为中重度抑郁症。因为这个原因,2015年,丈夫从乡镇申请调到了城区工作,结束了我们长达十年之久的“牛郎织女”生活。
7、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8、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9、牢记初心使命。党的初心使命是党的性质宗旨、理想信念和奋斗目标的集中体现,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对年轻干部而言,就是要把党的初心、党的使命铭刻于心,这样,人生奋斗才有更高的思想起点,才有不竭的精神动力;牢记中国共产党是什么、要干什么这个根本问题,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不忘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真正同人民结合起来。
10、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12、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3、不准违反规定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
14、在对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行为惩处的同时,更重要的还是警示、教育和保护,最大程度地使党员领导干部少违纪违法甚至是不违纪违法。将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着力解决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
15、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16、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17、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18、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9、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20、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